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612行初5号
原告:***,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621199002285127,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西城街道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长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飘安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因审理需要,本院在审理中依职权追加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以与被告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后,被告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主动变更处罚决定为由,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周 蓉
书 记 员 盛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