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鑫磊能源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430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磊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57115854T。 住所: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娟,女,汉族,1981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41242U。 住所:长垣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鑫磊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豫0783民初6965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依法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0783民初696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