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430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磊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57115854T。
住所: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娟,女,汉族,1981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41242U。
住所:长垣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鑫磊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豫0783民初6965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依法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0783民初696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