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6965号之一
原告(并案被告):河南鑫磊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57115854T。
住所: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并案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并案第三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41242U。
住所: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7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并案被告)河南鑫磊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并案原告)***、并案第三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受理后,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豫0728民初43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2021)豫0728民初4307号原告***诉被告河南鑫磊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并入本案审理。2022年4月14日,河南鑫磊能源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鑫磊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鑫磊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990元,由河南鑫磊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并案案件受理费129380元,减半收取计6469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