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412执42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居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8日生,住苏州市张家港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居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412民初5050号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苏州居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00319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412执42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