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12民初14360号
原告:江苏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江苏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