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成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成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226民初50号 原告:***,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红旗村四社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中成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2MA62AU1X2C,住所地四川省金川县勒乌镇龙王庙街1号金州华府1栋1层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成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中成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中成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