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226民初50号
原告:***,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红旗村四社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中成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2MA62AU1X2C,住所地四川省金川县勒乌镇龙王庙街1号金州华府1栋1层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成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中成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中成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