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1民初7769号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95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池某,男,汉族,1989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后,定于2025年1月16日10时10分在本院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4.25元,保全费1292.13元,公告费200元,共计3186.38元,由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