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氧特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安氧特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517号 原告:***,女,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三原告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氧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安氧特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以本案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应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