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豪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堂县福兴镇隆鑫合建材销售部与四川豪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行完毕通知书 (2024)川0121执784号 金堂县福兴镇隆鑫合建材销售部、四川豪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金堂县福兴镇隆鑫合建材销售部与被执行人四川豪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豪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9012.4元(其中货款152717.5元,利息25698.86元、律师费16000元、保全费13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75.04元,执行费2451元),据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2023)川0121民初60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