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23民初3740号
原告:甘肃和美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绿地智慧金融城B32幢2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207N58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嵘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四段89号1栋24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434WH1K。
法定代表人:**航,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和美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嵘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和美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川嵘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和美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剩余合同价款本金22707元(大写:贰万贰仟柒佰零柒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直至剩余合同价款本金全部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8288元(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一年,暂计算自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3月签署了《兰州高新天立(国际)学校一期幕墙及网架工程玻璃清洗协议》和《兰州高新天立(国际)学校项目一期二标段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荒保洁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包施工的兰州高新天立(国际)学校项目一期工程内提供开荒保洁、玻璃清洗及精保洁服务等项目。随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了全部合同服务义务且按时完成竣工交付并向被告提供和开具了合法单据和发票,被告也已实际验收接受了原告提供的全部合同服务,且被告自始至终也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至此原告完全履行完毕自身的全部合同义务,理应享有全部合同权利,即被告应立即全部付清全部合同价款,后期满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诿至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答辩人已经全部且超额向原告人支付了全部款项,对超额支付的款项,被告保留追偿的权利。因被告人不存在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行为,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根据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告报送的竣工对账单,被告与被原告对该对账单中除第2项、第10项外的其他内容没有争议,被告对第2项、第10项金额因原告虚报工程量给被告没有确认。其中,《兰州高新天立(国际)学校项目一期二标段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荒保洁协议》约定食堂保洁服务单价为5.5元/平方米,工程量为5000平方米,同时备注为工程量以实际完成建筑面积结算。原告完成保洁服务内容后,被告按照原告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5610给其结算,结算金额为30855元。原告报送的该项保洁内容金额为50000元,根据单价计算,其主张完成的保洁建筑面积高达9090.91平方米,客观实际是食堂建筑面积根本就没有9000多平方米,因此对该项内容结算应以实际完成量结算,结算金额为30885元。其次,针对对账单第10项内容,原告主张的劳务派遣费用为13320元,但根据被告于2021年6月7日确认的《精保洁补工单》显示,提供劳务的为50个工人,每人每天200元,合计金额为10000元。综合以上意见,原告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虚报工作量,其向被告报送的金额为136422元,经被告审核确认的金额仅为113957元,扣减其实际完成工作量的113957元,已经超付4366元,不存在欠付原告相关费用的事实,被告也不存在违约的事实,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兰州高新天立(国际)学校项目一期二标段装饰装修工程开荒保洁协议》、《兰州高新天立(国际)学校项目一期幕墙及网架工程玻璃清洗协议》合同两份、《结算单》一份,证明原告做的工程量总价是141030元,已经给付118323元,还剩22707元没有给付。被告质证认为合同两份没有异议,2021年6月17日结算中,素质拓展中心62370元已经给付了,其他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二份合同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对结算单中素质拓展中心的62370元被告认为已经支付了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结算单》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四川嵘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1、甘肃和美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竣工对账单1份证明目的:证明被告对原告报送的竣工对账单中除第2项、第10项之外的结算内容没有异议,原告对第2项、第10项内容存在虚报的事实。2、《兰州高新天立(国际)学校项目一期二标段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荒保洁协议》1份、《兰州天立学校-一二期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图(设计图)》一份、结算清单一份。证明目的:证明针对原告报送的对账单载明的第2项内容,被告有异议。合同约定食堂保洁服务单价为5.5元/平方米,工程量为5000平方米,同时备注为工程量以实际完成建筑面积结算。原告完成保洁服务内容后,被告按照原告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经济技术指标)5610给其结算,结算金额为30855元的事实,但原告虚报50000元的事实。3、精保洁补工单1份。证明目的:证明证明针对原告报送的对账单载明的第10项内容,被告有异议。2021年6月7日,劳务派遣用工实际为50人,每人费用为200元,合计劳务派遣费用为10000元,但原告虚报13320元的事实。4、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4份。证明目的:证明被告分别于2021年5月、6月、8月合计向原告支付了118323元,原告虚报工作量,其向被告报送的金额为136422元,经被告审核确认的金额仅为113957元,扣减原告实际完成工作量的113957元,被告已经超付4366元,不存在欠付原告相关费用的事实。5、支付凭证一份,证明西安天幕素质拓展中心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原告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天幕安装的60428元已经另行给付的,剩下的136422元应该确认;第二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我方存在虚报工程量行为,其他的都有工程结算书为依据;第三组无异议,我们也是主张1万元;第四组认可,被告是支付了118323元;第五组另外支付与本案无关。
综合案情和其他证据材料,原、被告双方对于已经给付118323元费用无异议,双方对于剩余款项具体的数额结算的标准分别为加盖被告公章的结算单与加盖原告公章的竣工单,现原、被告双方对加盖被告公章的结算单无异议,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加盖原告公章的竣工单因没有被告公司的签字**,且被告对其中部分内容也提出了异议,故对加盖原告公章的竣工单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1日,原告甘肃和美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嵘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签署了《兰州高新天立(国际)学校一期幕墙及网架工程玻璃清洗协议》和《兰州高新天立(国际)学校项目一期二标段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荒保洁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包施工的兰州高新天立(国际)学校项目一期工程内提供开荒保洁、玻璃清洗及精保洁服务等项目。被告完工后,从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14日,被告欠原告劳务费共计141030元。2021年5月11日给付18323元,2021年5月28日给付50000元,2021年6月22日给付20000元,2021年8月14日给付30000元,下剩劳务费22707元没有给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至今,无奈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甘肃和美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兰州高新天立国际学校项目一期二标段装饰装修工程室内保洁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2021年7月2日,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甘肃和美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兰州高新天立国际学校项目一期二标段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保洁专业分包劳务费60428.30元,其中工程量是11966㎡,合同单价为5.05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兰州高新天立(国际)学校一期幕墙及网架工程玻璃清洗协议》和《兰州高新天立(国际)学校项目一期二标段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荒保洁协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接受服务后就应该履行向原告给付全部劳务费的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竣工单一份并加盖公章,该竣工单系被告对拖欠劳务费的明确确认,被告应按照竣工单约定的数额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劳务款2270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当庭放弃了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8288元的诉讼请求,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82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素质拓展中心费用62370元就是兰州高新天立国际学校项目一期二标段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保洁专业分包劳务费60428元,已经重复给付,应该予以扣除。经本院审查。素质拓展中心的工程量为12474㎡,单价为5元。《兰州高新天立国际学校项目一期二标段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保洁专业分包的工程》,是原告与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后从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了该工程,工程量是11966㎡,合同单价为5.05元,总价为60428.30元,该笔劳务费是由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与被告无关。可见被告所述的素质拓展中心工程与兰州高新天立国际学校项目一期二标段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保洁专业分包工程是不同的二个项目,这两个项目的名称、工程量、单价、工程总价均不一样,故对被告抗辩劳务费重复给付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嵘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甘肃和美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务费22707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被告四川嵘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成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