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嵘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瀛鑫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嵘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02民初3011号
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瀛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
经营者:郭凤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富,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嵘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陈航航,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峰,职务不详。
被告:钟琼平,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瀛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嵘源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钟琼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瀛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瀛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瀛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瀛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  白  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