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0702行初34号
原告赣州***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赣州市于都县梓山镇潭头村祠堂组1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MA35LG02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赣州市于都县红军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赣州***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2020年3月12日,原告以被告终止执行(于)人社监理字【2019】4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娟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