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金瑞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赣州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1民初3998号 原告:赣州***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同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金乡县人,住山东省金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身民事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