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4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工业园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7民初136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并依法对本案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接到西华县公安局函告,至今已近十个月,该局仍没有将本案以经济犯罪立案,本案应属经济纠纷,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继续审理本案。
河南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正确,应该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西华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9日制作告知函,函告该院本案与西华县公安局正在办理河南**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系同一法律事实,请该院将本案移送该局。该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豫0327民初1369号案件移送函,将本案材料移送西华县公安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4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30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西华县公安局出具的告知函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据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河南**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