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7民初1369号之二
原告:河南**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工业园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华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9日制作告知函,函告本院本案与西华县公安局正在办理河南**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系同一法律事实,请本院将本案移送该局。本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豫0327民初1369号案件移送函,将本案材料移送西华县公安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3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