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7民初1369号之三
原告:河南**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工业园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厚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豫0327民初13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66号建业森林半岛小区10号楼1-3层3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19)豫0327民初136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河南**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66号建业森林半岛小区10号楼1-3层3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