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万春和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7566号 原告:***,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日照市东港区,经村委推荐担任代理人。 被告:日照市万春和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50429635,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枣庄路东侧、滨州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立桂建筑劳务分包中心(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0MA3DC9HNOF,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卧龙山街道陶家村。 经营者:***,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日照市万春和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立桂建筑劳务分包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件已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