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347号
原告:山东西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邵学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厉艳花,总经理。
被告:日照市万春和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鲁占,男,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西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万春和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西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西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由原告山东西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