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7566号
原告:***,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安丰鹏,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日照市东港区,经村委推荐担任代理人。
被告:日照市万春和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50429635,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枣庄路东侧、滨州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立桂建筑劳务分包中心(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0MA3DC9HNOF,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卧龙山街道陶家村。
经营者:***,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丰鹏诉被告***、日照市万春和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立桂建筑劳务分包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件已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丰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2.5元,由原告***、安丰鹏负担。
审判员焦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