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晟龙伟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晟龙伟嘉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07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晟龙伟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A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上诉人北京晟龙伟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53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晟龙伟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晟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我公司按照一审法院的要求补充立案材料,一审法院予以受理,但三十日起诉期过后,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导致我公司诉权丧失,应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晟龙公司的上诉请求。 晟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我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862.0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晟龙公司系于收到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1214号裁决书后,以劳动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载明“本裁决对晟龙公司为终局裁决。晟龙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晟龙公司所提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关于“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规定,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条件。因此,对晟龙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裁定:驳回北京晟龙伟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1214号裁决书载明的内容,该仲裁裁决对晟龙公司为终局裁决,晟龙公司如有证据证明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该裁决书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撤销裁决。但是,晟龙公司自行选择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并向一审法院递交相关立案材料;一审法院因晟龙公司提交的立案材料不符合立案的形式审查要件而向晟龙公司发出邮寄立案告知书,该告知书仅为确认收悉其公司提交的立案材料并要求其补足立案材料的回执,并非立案受理的通知;况且,在仲裁裁决已经明确释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收取晟龙公司立案材料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晟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能够被受理的确信。鉴于此,一审法院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条件为由,裁定驳回晟龙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晟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