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25民初3480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9号9号楼2层23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唐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惠泽小区商业楼2栋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30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