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82执恢1448号
申请执行人: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圣家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圣家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82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济宁圣家木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济宁圣家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6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济宁圣家木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2022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600元,申请执行人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领取案款12600元。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济宁圣家木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济宁圣家木业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及缴存情况,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济宁圣家木业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2022年1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济宁圣家木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予以公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济宁圣家木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到2022年11月29日,本案被执行人***、济宁圣家木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案款215516.5元及后***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3133元,已执行到位案款12600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济宁圣家木业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济宁圣家木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