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82执7282号
申请执行人: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月谷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东莞同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西路142号1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同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8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东莞同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了两次全国法院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前往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若干元,但由于其银行账户存在其他法院的在先冻结,暂无法执行。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12月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莞同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申请续冻结,可在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2023年1月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2023年1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东莞同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1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558.28元及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