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2民初6118号
原告:民电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6673380T),住所地:**市北白象镇下庠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42836720H),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民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4880.93元及利息损失赔偿金(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开始,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刀开关、胶板等产品。截止2018年3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4880.93元。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尚未支付相应货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民电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14880.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4880.93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1299元,由被告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