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民初11305号
原告:民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北白象镇下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667338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州市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鳌头镇人民路308号大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69513278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电电气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广州市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民电电气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电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923元,由原告民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