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民辖终9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溯高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兰工业园金沙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69342F。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下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6673380T。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西溯高美电气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11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江西省南昌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浙江省**市为合同履行地,故浙江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江西省南昌县,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