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电电气有限公司

民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苏州鑫浦达电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2民初10647号 原告:民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北白象镇马路角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667338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鑫浦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昆仑山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Q0NCCX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民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鑫浦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当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苏州鑫浦达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253.81元整及利息损失赔偿金(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法院确定的履行日止);2.由被告***作为本案的担保人对上述债务苏州鑫浦达电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鑫浦达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6月12日,被告苏州鑫浦达电气有限公司在《往来账款核对回执》上确认,截止2019年6月10日,尚欠原告货款75253.81元。被告***作为担保人在上述《往来账款核对回执》上签字确认。后被告苏州鑫浦达电气有限公司陆续归还45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苏州鑫浦达电气有限公司一直拖欠原告剩余货款30253.81元未还,从而引起本案之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鑫浦达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民电电气有限公司货款30253.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0253.81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鑫浦达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465.5元,由被告苏州鑫浦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