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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1、董某某2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474号 原告:董某某1。 被告:董某某2。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 第三人:盐城市某某社。 原告董某某1与被告董某某2、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某某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董某某1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某某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1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某某社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1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某某社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