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474号
原告:董某某1。
被告:董某某2。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
第三人:盐城市某某社。
原告董某某1与被告董某某2、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某某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董某某1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某某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1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某某社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1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某某社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