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81民初7273号
原告:***,男,194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某某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兴化市某某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江苏某某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