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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兴化市某某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81民初7273号 原告:***,男,194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某某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兴化市某某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江苏某某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