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781执4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第五地质勘查院。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铁力市富凯程翔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伊春市铁力市双丰林业局爱林林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第五地质勘查院与铁力市富凯程翔矿业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对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