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深投朗弘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深投朗弘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9736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深投朗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E地块8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深投朗弘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