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9736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深投朗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E地块8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深投朗弘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