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坤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5民初2104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晟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晟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1282811L,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埔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华润新能源(杭锦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MAOQLE935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百灵路北侧锦城花园小区1幢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4月2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陕西坤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WFNRQ6W,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和国际B座20层2003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坤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第十八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ORT1JB30,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768号铁龙小区综合楼3层1035号。 负责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坤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第十八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杭锦旗)有限公司、陕西坤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77.52元,减半收取8238.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