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兴泰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渥恩商贸有限公司与金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3)沪0114财保462号 申请人:上海渥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3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 申请人上海渥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化工有限公司、**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申请人上海渥恩商贸有限公司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金***化工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金***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27,144.56元财产。申请人上海渥恩商贸有限公司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渥恩商贸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27,144.56元;不足部分,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金***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渥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上海渥恩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