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321民初180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金昌兴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堡工业园山河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金昌兴泰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金昌兴泰化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