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零民初字第1398号
原告永州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永州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