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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州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零民初字第1398号 原告永州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永州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