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103民初191号
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永利兴建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永州市冷水滩区桐木井安置小区。
经营者:***,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永州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荔枝东路耀江文景苑19A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零陵区。
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永利兴建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永州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1)湘1103财保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永利兴建材租赁部于2021年1月25日以已与被申请人永州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永利兴建材租赁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永州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