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湘1102执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荔枝东路耀江文景苑19A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2民初22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2民初22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