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乾泰技术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执恢1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市良路(西村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地,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富泰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乾泰技术有限公司,地,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产业路**/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乾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013民初149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撤回上述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又于2020年9月30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20)粤0113执恢1323号执行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撤回上述恢复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执行和撤回执行申请系其法定权利,现权利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属自行处分自身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并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3执恢1323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