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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1371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黄某。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