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速莱福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613执1076号之二 申请人: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速莱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速莱福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各种款项2197672.00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6民终1899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2197672.00元的财产。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