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速莱福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613执1076号 申请人: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速莱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速莱福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各种款项2197672.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19767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经线下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此期间也未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系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