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麻涌碧桂园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粤19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关于某甲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穗仲案字第1212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某乙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东莞市,位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便于财产的调查和处置,本案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穗仲案字第12122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