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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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4民初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鑫聚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宏业南路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MA38R78H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新余市华力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正大钢材市场正大雅苑17号楼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5F8FM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西鑫聚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华力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鑫聚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华力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48000元的其他财产权。现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亦应予以解除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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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余市华力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价值48000元的其他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西鑫聚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机器人焊接系统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