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木源华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品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水木源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8753号
原告:上海品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一层l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长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晗,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木源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5号院1号楼3层301。
法定代表人:蒋华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新,水木源华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品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品研公司)与被告水木源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木源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立平独任审理,原告上海品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晗、被告水木源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品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水木源华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93147.46元;2.判令水木源华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所有欠款利息均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付计算明细);3、判令水木源华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30000元;4、判令水木源华公司承担因本案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8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水木源华公司就向上海品研公司采购罗氏线圈和积分器事宜,与上海品研公司签订了18份合同,合同金额共计2178100元。合同签订后,上海品研公司依约提供了货物,但是水木源华公司却迟迟不予付款,甚至单方终止了2份大标的合同,拒绝接受未交付的货物。迄今为止,上海品研公司交付的货物价值已经高达1407000元,而经上海品研公司反复催促,水木源华公司仅支付了货款1313852.54元,尚欠货款93147.46元。并且,由于水木源华公司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导致上海品研公司积压了大量为履行合同定制的半成品,上海品研公司因此还蒙受了物料损失377010元。对于水木源华公司的迟延付款行为,根据上海品研公司与水木源华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甲方应按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按时付款,逾期壹天甲方需支付合同总额的0.5%作为违约金给乙方,按天累计(最多不超过总货款的l0%)”之规定,水木源华公司应向上海品研公司支付违约金。由于上海品研公司共交付了17份合同的货物,对应的合同总货款价值为1968100元,而水木源华公司对每份合同的迟延付款时间均不短于一个月,违约金均应按照总货款的10%计算,因此,水木源华公司应向上海品研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196810元。综上,水木源华公司的行为已经给上海品研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上海品研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上海品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水木源华公司答辩称,关于货款数额,水木源华公司不认可,事实上双方签订了17份合同,其中因为上海品研公司没有全部供货才进行了对账,根据其供货情况汇总,水木源华公司货款已经支付完毕,水木源华公司已经共计支付1313852.54元。对上海品研公司将未生效合同金额也计算进诉讼请求,水木源华公司认为与事实不符,水木源华公司已经付清货款。对于利息,水木源华公司不认可,无事实依据,水木源华公司每一单合同签订后,双方有履约过程和交易习惯,有晚付款的情况,对方从未提出异议,对方没有任何主张,而是之后继续签订新的合同,水木源华公司认为不存在违约利息。关于物料损失,水木源华公司认为该损失并不存在,对方提出的证据不客观不真实无关联,也无损失,与水木源华公司无关。对方主张的物料损失产生原因,水木源华公司得到国网的变更后,取消了上游的订单,也及时通知对方取消合同,对方也并未提出异议,之后又形成了新的交易。关于逾期违约金,上海品研公司无计算依据。律师费系上海品研公司不合理维权费用,水木源华公司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上海品研公司与水木源华公司之间素有业务往来。双方在2016年8月18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就采购罗氏线圈和积分器事宜,签订了18份《产品订货合同》,约定上海品研公司向水木源华公司销售罗氏线圈和积分器等产品,水木源华公司按约支付货款;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3个月。双方在18份合同中约定由违约责任条款,为甲方应按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按时付款,逾期壹天甲方需支付合同总额的0.5%作为违约金给乙方,按天累计(最多不超过总货款的10%)。其中,2017年11月28日签订的合同仅加盖上海品研公司公章,未加盖水木源华公司公章,上海品研公司也未就该份合同供货。2018年1月11日,水木源华公司员工周海洋与上海品研公司胡云鹏通过QQ聊天对2017年12月11日前的供货进行对账,聊天记录显示截至2017年11月24日,未付款金额为826360元,并加盖水木源华公司公章。其后上海品研公司核算其继续供货金额为482400元,共计1308760元,周海洋核算11月24日后继续供货的金额为480365元,双方差额2035元,上海品研公司表示其无货物明细证明该部分差额。双方对账后,双方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第18份合同,合同价款为600元,上海品研公司表示其已收到该笔货款。
水木源华公司于2017年向上海品研公司支付过77770元货款,自2018年1月11日对账后陆续付款共计1236082.54元。2019年9月25日,上海品研公司代理人与水木源华公司经理韩惠进行电话通话,通话录音显示,韩惠认可针对双方合同,水木源华公司仍有60余万货款未支付。
上述事实,亦有本院开庭笔录、当事人陈述及《产品订货合同》、发货快递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上海品研公司提交的有效证据,可以证明上海品研公司与水木源华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上海品研公司作为出卖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提供货物的合同义务,均有发货单予以佐证,水木源华公司作为买受方,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诉讼中,水木源华公司认可周海洋系其公司员工,负责过该业务,因此周海洋与上海品研公司的对账结算视为有效,周海洋主张货款为1306725元,上海品研公司主张货款为1308760元,双方存在2035元差额,而上海品研公司无发货明细证明差额对应货款,因此,截止2018年1月11日双方对账,双方基于《产品订货合同》于2017年12月11日前产生的合同金额为1306725元,水木源华公司于对账时尚未支付该款项,此后共计支付货款1236082.54元,尚欠货款70642.46元,故本院对上海品研公司主张货款中的70642.46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水木源华公司答辩称其已付款为1313852.54元,经核对,就案涉18份合同,2018年1月11日对账时水木源华公司还未支付货款,双方亦确认了欠款数额,对账后水木源华公司才开始陆续支付货款,因此水木源华公司在2018年1月11日前的付款并不能视为支付了案涉合同款项,故本院对此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对上海品研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上海品研公司在2017年合同签订后至对账时已分批供货完毕,且2018年1月11日双方对账时仍未按约支付货款,水木源华公司迟延付款行为构成违约,因此给上海品研公司造成的逾期付款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上海品研公司自2018年1月13日(对账日的次日再次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本院予以认可。水木源华公司主张双方有晚付款的交易习惯且上海品研公司从未主张过利息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就上海品研公司主张律师费一节,无合同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1999年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水木源华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品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642.46元;
二、被告水木源华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品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附表);
三、驳回原告上海品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水木源华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3元(原告上海品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品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79元(已交纳),由被告水木源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5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立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思鹭
上海品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诉水木源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利息损失计算表
序号
欠付货款金额(元)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起息日
结息日(含)
计息天数
利息(元)
1
104,295.90
4.35%
2018-1-13
2018-7-4
173
2,180.22
2
99,636.07
4.35%
2018-1-13
2018-8-21
221
2,660.70
3
90,420.51
4.35%
2018-1-13
2018-9-20
251
2,742.38
4
69,198.46
4.35%
2018-1-13
2018-11-5
297
2,483.36
5
52,641.19
4.35%
2018-1-13
2018-12-21
343
2,181.76
6
97,068.20
4.75%
2018-1-13
2019-1-18
371
4,751.62
7
100,000.00
4.75%
2018-1-13
2019-5-26
499
6,584.03
8
100,000.00
4.75%
2018-1-13
2019-8-19
584
7,705.56
4.25%
2019-8-20
2019-9-19
31
365.97
4.20%
2019-9-20
2019-9-26
7
81.67
9
250,000.00
4.75%
2018-1-13
2019-8-19
584
19,263.89
4.25%
2019-8-20
2019-9-19
31
914.93
4.20%
2019-9-20
2019-10-24
35
1,020.84
10
238,661.79
4.75%
2018-1-13
2019-8-19
584
18,390.22
4.25%
2019-8-20
2019-9-19
31
873.44
4.20%
2019-9-20
2019-11-19
61
1,698.48
4.15%
2019-11-20
2019-11-22
3
82.54
11
15,950.04
4.75%
2018-1-13
2019-8-19
584
1,229.04
4.25%
2019-8-20
2019-9-19
31
58.37
4.20%
2019-9-20
2019-11-19
61
113.51
4.15%
2019-11-20
2020-2-19
92
169.16
4.05%
2020-2-20
2020-4-19
60
107.67
3.85%
2020-4-20
2020-4-23
4
6.82
12
9,400.00
4.75%
2018-1-13
2019-8-19
584
724.32
4.25%
2019-8-20
2019-9-19
31
34.40
4.20%
2019-9-20
2019-11-19
61
66.90
4.15%
2019-11-20
2020-2-19
92
99.69
4.05%
2020-2-20
2020-4-19
60
63.45
3.85%
2020-4-20
2020-4-27
8
8.04
13
600.00
4.75%
2019-2-16
2019-8-19
185
14.65
4.25%
2019-8-20
2019-9-19
31
2.20
4.20%
2019-9-20
2019-11-19
61
4.27
4.15%
2019-11-20
2020-2-19
92
6.36
4.05%
2020-2-20
2020-4-19
60
4.05
3.85%
2020-4-20
2020-4-27
8
0.51
14
8,210.38
4.75%
2018-1-13
2019-8-19
584
632.66
4.25%
2019-8-20
2019-9-19
31
30.05
4.20%
2019-9-20
2019-11-19
61
58.43
4.15%
2019-11-20
2020-2-19
92
87.08
4.05%
2020-2-20
2020-4-19
60
55.42
3.85%
2020-4-20
2020-5-25
36
31.61
15
70,642.46
4.75%
2018-1-13
2019-8-19
584
5,443.39
4.25%
2019-8-20
2019-9-19
31
258.53
4.20%
2019-9-20
2019-11-19
61
502.74
4.15%
2019-11-20
2020-2-19
92
749.20
4.05%
2020-2-20
2020-4-19
60
476.84
3.85%
2020-4-20
2021-8-10
478
3,611.20
欠付货款利息合计
??88,632.17
欠付货款70,642.46元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10日,最终金额以实际还款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