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木源华电气有限公司

启东市凯尔达电器有限公司、水木源华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8419号之二
原告:启东市凯尔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陆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卫东,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木源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5号院1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蒋华君。
原告启东市凯尔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木源华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启东市凯尔达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凯尔达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启东市凯尔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77元、保全费1050元,合计22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凯尔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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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蔡中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范明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