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木源华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品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水木源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0719号
原告:上海品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长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晗,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木源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蒋华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榕金,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参,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品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水木源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品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品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凤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