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6执4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号(万事利科技大厦)**幢**楼**室。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悠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住所地:杭州市**湖区**墩镇**园**路**号**楼**室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悠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58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悠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98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悠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悠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悠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截至2018年7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悠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浙江悠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悠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106执41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