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3民初3349号之一
原告:***恒展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上墅乡***村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9168139X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城路68号(万事利科技大厦)2幢5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5235517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恒展柜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11日,***恒展柜有限公司以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展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展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恒展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