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26民初1084号
原告:安徽凤阳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鹏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凤阳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鹏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2024年3月4日,原告安徽凤阳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凤阳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计5100元,由原告安徽凤阳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