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525民初6643号 原告:李某,男,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安徽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幸福路与桃花潭路交叉口中国网谷物联网科技产业园5号楼5层A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3603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某与被告安徽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2025年7月3日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